【全国生态日】岳阳中院与市检察院、市林业局联合发布《林木、古树保护执法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05 05:11:24 转载源:实时发布网 作者:苍风 点击:7199次

绿色是岳阳天然的主色调,成就了江湖形胜的万千气象。岳阳市现有林地面积933.8万亩,森林覆盖率38.19%,活立木蓄积量2738万立方米。有国有林场15个、国家级森林公园4个、省级8个,有1个国家级、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6个国家湿地公园。古树名木资源丰富,入库古树共计7072株,其中一级227株、二级975株、三级5865株、名木5株、古树群43处。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案例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独特治理和法治宣传价值,8月15日,正值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岳阳市林业局联合发布《林木、古树保护执法司法十大典型案例》,旨在表明依法惩处滥伐林木、损害古树名木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进一步发挥案例的引领作用,加强对古树名木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通过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林木采伐,依法依规申请采伐许可,科学合理实施修复措施。林木、古树保护执法司法十大典型案例一、行政执法案例1.徐某某损害古树名木案2.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3.余某某滥伐林木案二、检察案例4.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平江县林业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5.汨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树名木案6.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树名木案三、法院案例7.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一滥伐林木罪案8.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某江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9.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徐某云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0.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兰滥伐林木罪案行政执法案例1徐某某损害古树名木案关键词古树名木保护 以案释法 岳阳首例 包容审慎执法基本案情2023年9月20日,临湘市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羊楼司中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信息对临湘市羊楼司镇雅团村砖屋组曲尺湾地段疑似损害古树名木一事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实,2023年9月15日,临湘市羊楼司镇雅团村村民徐某某在明知涉案树种(女贞树)属于临湘市人民政府挂牌保护的国家三级保护古树的情况下,因其树冠分支垂落,挡住了其出行道路为由,在未经临湘市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用柴刀将垂落树枝进行砍伐,并用手折断,造成该古树受损。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移植、采伐、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等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均属于禁止性行为”。处理结果2023年9月20日,临湘市林业局决定对徐某某损害古树名木一事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0日,临湘市林业局鉴于徐某某该行为系初犯,没有违法前科,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主动承认错误提出书写检讨1000份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张贴宣传,并自愿成为该棵古树的义务管护员,主动消除和减轻了该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且被损害古树的损伤程度认定为轻微,没有对该古树的生长造成影响。据此,依据《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徐某某依法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该案是《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施行以来,临湘市林业局办理的首例损害古树名木案,具有一定教育和震慑作用,它警示着全市公众,任何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临湘市林业局执法人员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办案期间始终把对徐某某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意义及损害古树名木的法律后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徐某某在经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普法和宣传教育后,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主动承认错误书写检讨并自愿承担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积极引导了社会公众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2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关键词不同对象 同一地点 占用林地 违法主体认定 新旧法律适用 柔性执法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受平益高速项目十一合同段项目部委托,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擅自在汨罗市古培镇雨坛村平益高速服务区后山,利用林地堆放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表土、渣土。同年6月底,因渣土的大量堆砌,导致山体增高出现陡坡,松散的堆土遇雨水天气极易发生山体滑坡等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林权权属人雨坛村五组组集体协议雇佣本地新市镇合新村农民许某对该块林地进行改造。许某承包该项改造工程后,组织劳力在该块林地的堆土上使用混凝土修筑总长370米、宽2.1米,占地面积1.17亩的排水沟等导水设施。至2022年3月被汨罗市林业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止,该块林地维持破坏状态。经聘请汨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鉴定,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堆土和占用修筑水利设施的林地面积0.5403公顷(折8.1亩),林地原状改变,原有植被毁坏,通过询查核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3月29日由汨罗市林业局依法立案查处。处理结果该案由汨罗市林业局于2022年4月7日对违法行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违法行为单位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恢复被占用林地原状。2.处以行政罚款140478元。2022年4月25日,许某主动组织劳力清理混凝土硬化的排水沟等导水设施。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劳力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性整改,采用推土机平整夯实等方法,恢复被破坏林地的植被,并全部按标准栽植国外松苗木900余株。对当事人许某未经批准许可,占用林地修筑排水设施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意义行政执法的本质,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利益,特别是林业行政执法,最终是借助法律手段,达到保护和恢复林业生态资源的目的。通过本案例,在认定同一违法行为时,首先要以自然行为进行区分,可以从行为的主观意图、目的、独立性、完整性和时间空间范围进行判断。确定最终需要承担法责的违法主体,不仅是体现法律的权威性,更体现了执法的柔性和温度,更重要的是达到快速、高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预期公益效果。3余某某滥伐林木案关键词滥伐林木 情节轻微 及时改正 不予处罚 包容审慎执法基本案情2022年10月,临湘市林业局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据国家森林督查变化图斑案件线索,依法对涉案当事人余某某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采伐林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案涉当事人余某某滥伐林木6.7立方米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查明,当事人余某某在实施超范围采伐林木的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且滥伐林木违法情节轻微,并事后及时予以改正,对采伐迹地进行了更新造林。经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涉案采伐迹地新造林木长势良好,没有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处理结果当事人余某某虽然客观上存在滥伐林木6.7立方米的违法行为,但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且滥伐林木违法情节轻微,并事后及时予以改正,对采伐迹地进行了更新造林,没有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基于以上事实,经综合考量,临湘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总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余某某作出给予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其违法行为的特殊性,违法行为的客观原因、危害后果、主观过错以及事后补救完善等因素,特别是在疫情之下,社会经济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老百姓的就业、生存本就是政府部门特别关注、关心的事情,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量罚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坚持“过罚相当、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的原则精神,这种执法担当非但不会降低或有损,反而会提高或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公定力和公信力。本案中,当事人余某某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并进行销售牟利的行为主观上无非是想缓解疫情之下的困境,虽然其在采伐林木过程中存在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滥伐林木6.7立方米的客观事实,但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且滥伐林木违法情节轻微,并事后及时予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临湘市林业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法治精神。检察案例4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平江县林业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支持磋商 森林资源保护 “林长+检察长”基本案情2022年4月,谢某以18000元的价款从平江县余坪镇宋塅村村民张某处购买了宋塅村“朱家洞”一处山林。2022年6月8日,谢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劳力砍伐该处林木。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为29.3817立方米。调查和督促履职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江县院)对上述线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查,谢某系家庭唯一劳动力,且愿意在原址采取补植复绿的方式修复生态。2023年3月15日,平江县院按照“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将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移送平江县林业局。该局收到线索移送后,随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委托专家对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邀请平江县院支持其开展磋商。2023年3月27日,平江县林业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邀请平江县院及相关专家参加。平江县院派员参加并出具《支持磋商法律意见书》监督支持磋商,最终县林业局与谢某达成一致协议:谢某公开道歉,同时在春季绿化造林(在原址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杉木250株、油茶、石楠500株,造林成活率需达到90%以上)。2023年7月1日,平江县院与县林业局、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家对谢某补种的林木进行了实地验收,造林成活率均达到90%。经公开听证,该院依法对谢某滥伐林木一案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典型意义湖南省平江县是湖南重点林业大县,山林面积达400多万亩,境内山清水秀、生态环境优美、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充分发挥“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支持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跟进监督补植复绿效果,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保护了森林资源。该案践行“恢复性司法”和“以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为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积极探索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凝聚林业资源保护的强大合力,以最少的司法投入更好促成生态环境治理,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5汨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树名木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古树名木保护 圆桌会议 代表建议转化检察建议 古树认养基本案情湖南省汨罗市紧靠洞庭湖东畔、汨罗江下游,境内群峰拱岱,岭峦盘结,连绵成脉,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拥有在册古树名木近500株,包含香樟树、枫树、罗汉松等。因遭受有害生物、自然损害及人为破坏,未及时得到有效保护,汨罗市内部分古树名木根系外露严重、树皮腐烂脱落、枝条断裂,生长衰弱,出现濒危症状、死亡现象。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4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汨罗市院”)收到汨罗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工委交办的《关于对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督的建议》,随即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监督行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古树保护专家前往弼时镇等9个乡镇实地走访调查。经查,汨罗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存在树种及株数遗漏未登记、未悬挂古树保护铭牌,部分古树遭受自然灾害损害严重,未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未依规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必要保护设施,有消亡危险;少量古树紧邻公路和住宅,树枝干枯,存在坠落风险,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同年5月,汨罗市院依法向林业部门送达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加大对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保护力度和执法力度,并组织林业部门、属地镇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就如何加强古树保护、日常养护以及推行古树领养方案交换意见。汨罗市林业局协同属地政府加大古树保护合力,大力推动古树名木普查和保护工作。截至2022年7月,纠正古树坐标508个、修正信息196项,新增登记古树名木18株,救治国家二级、三级保护古树20余株,处理破坏古树名木事件2起;依法划定古树保护范围,清理古树周边杂物、废弃物,填土、消毒,并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形成《汨罗市古树保护认养方案》,让古树名木接受爱心企业或个人的认养;组织爱心人士成立古树保护协会,借助社会力量一道做好古树保护工作。典型意义古树名木被誉为“活文物”“绿色化石”,具有很高的社会、自然、人文和科学研究价值,因其不可再生而显得尤为珍贵。检察机关通过将代表建议转化为检察建议,邀请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大代表参与办案,借助“智库外脑”,发挥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合力,共同督促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依法履职,协力开展古树名木救助和保护工作,启动古树名木认养计划,助推保护工作规范化管理,有效提升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水平与公众保护意识,多方联动为古树名木加上“金钟罩”。6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树名木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古树名木保护 检察建议 “林长+检察长”基本案情经查,湘阴县静河镇油路口村的国家三级保护植物枫香古树、香樟古树存在未设置保护栏、电线网线穿树、树干孔洞未封补的情形。2023年7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与湘阴县林业局联合开展古树名木专项监督行动,对15个乡镇228棵古树名木实地调查,发现部分古树存在未设置保护栏和保护标牌、受病虫害、树旁堆放杂物等危害情形,出现枝干枯萎老化、生长衰弱等现象。调查和督促履职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湘阴县院)发现问题线索后,通过“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湘阴县林业局联合开展古树名木专项监督行动。经查,因日常巡管不到位、养护防病不专业、养护资金不到位、保护措施不深入等问题,导致部分古树名木枯萎老化,甚至死亡。为有效推动问题解决,湘阴县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与各乡镇政府召开磋商会,邀请林业专家共同分析古树名木保护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并于2023年11月向相关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属地管护责任,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收到检察建议后,15个乡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按照“一树一策”原则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通过修建支撑加固、树体防腐、修枝整形、倒伏树干保护处理、病虫害监测和除治等方式,帮助受损古树逐步恢复生长。同时,积极开展古树名木普查、认定、挂牌、保护工作,发展壮大专业养护队伍,提升养护水平,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养护常态长效。2023年底,湘阴县院实地评估整改效果,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该院进一步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题宣传,通过讲解典型案例,以及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监督方式、办案流程、举报途径等,呼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保护行动,汇聚古树名木保护的强大合力。典型意义古树名木孕育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记录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承载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是森林资源的瑰宝,也是有生命的文物。检察机关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充分发挥“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通过联合专项监督、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加强法治宣传,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落实整改,推进古树名木的系统施治、齐抓共管,强化古树资源“行政+司法”保护,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办案效果,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法院案例7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一滥伐林木罪案关键词滥伐林木 湿地松 退缴违法所得基本案情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一承揽了湖南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湘市某镇采伐风灾林木的劳务,签署了木材采伐承揽合同。被告人陈某一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发放的《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4日开始雇请人员在某村上舟坡、樟树坡、塘坡等地段采伐湿地松。在上述三地共计采伐林木418.71吨,共计销售湿地松384.19吨,销售金额198882.75元。经临湘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共采伐林木蓄积353.66立方米,折合材积212.38立方米。其中:2021年6月28日鉴定,临湘市某镇地段被采伐的林木蓄积275.76立方米,折材积165.68立方米,其中杉树蓄积10.19立方米,湿地松蓄积265.57立方米;2021年8月20日鉴定,樟树坡、塘坡山上被采伐的林木为湿地松,林木蓄积为77.9立方米,折材积46.7立方米。经临湘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湿地松价值45771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一于2021年7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被告人陈某一在法院审理期间退缴违法所得98882.75元。审理结果临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人陈某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陈某一退缴的违法所得198882.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典型意义林地是经依法规划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保护林地,对于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的生态功能至关重要。依法保护当地林木、林地资源,对于维持森林蓄积、促进绿色发展,防范、抵御山洪、泥石流等常见自然灾害,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办理,不仅使被告人受到刑事惩罚,同时将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既可以依法惩治犯罪,又可以及时、有效的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最大限度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教育广大社会民众保护林木、林地资源,通过刑事裁判达到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8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某江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关键词公益林 未取得采伐许可证 非法占用农用地 滥伐林木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江于2015年5月开始,以在岳阳市云溪区某某镇某山上栽树、搞苗圃建设开发为名,采取找当地群众租山的方式,陆续从云溪区某某镇十二户群众及组长张某光手里,租得96.3亩土地。从2015年5月至今,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陆续通过硬化地坪、建设固体建筑,建立起餐饮休闲农家乐性质的山庄“某小院”及其附属建筑物并进行经营牟利,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和性质,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4.9亩(9953平方米均为防护林地,属公益林),致使原有林地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滥伐林木蓄积为193.1 立方米(省级公益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江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4.9亩(9953平方米),占用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林地使用类型为防护林林地,原有林地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被告人朱某江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优势树种为栎类,面积为3.6433公顷,蓄积为193.1立方米。审理结果云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朱某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典型意义森林和农用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对它们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滥伐林木和非法占用农用地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改变林地用途属于非法占有农用地,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法院严惩滥伐林木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有利于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导向。通过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宣传,可以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9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徐某云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滥伐林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修复 补植复绿 “刑罚+修复” 赔礼道歉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6日至17日,徐某云购买了他人种植的外国松,但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龙某等人对其购买的外国松进行砍伐。经鉴定,被砍树木共413 株,蓄积63.5 立方米。徐某云于2021年12月3日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云当庭赔礼道歉,既积极参与村部组织的生态修复,在原林木采伐地种植迷迭香3000 株,又在某村开垦了5 亩地,种植了胸径6-8 公分的樟树500 株,履行了滥伐林木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审理结果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徐某云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云履行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补种树苗;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云公开赔礼道歉。典型意义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既能有效惩治犯罪,也为违法砍伐人敲响警钟,唤醒更多的人保护森林。为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我国严格限制林木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如有砍伐需求,都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该案通过“刑罚+修复”裁判模式,积极推进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工作,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起生态修复责任,让“砍树人”变成“植树人”“护林人”,实现附带公益诉讼功能,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理念,还对企图通过盗伐林木谋取非法利益人员产生震慑警示作用,起到了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色的社会效果。10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兰滥伐林木罪案关键词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 公益林 滥伐林木 认罪认罚基本案情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兰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证批准的采伐树种为国外松和其他软阔类,采伐面积为2.59公顷,采伐蓄积为164立方米,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了伐区拨交,并指定了采伐界限。在砍伐过程中,周某兰发现自己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面积和蓄积不够,便想先将自己购买的山林上的树木砍伐完后再想办法补办手续。至2020年11月,周某兰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将山上林木(采伐范围外)全部采伐,经岳阳县林业局林业调查大队鉴定:本次滥伐林木总面积(超过《林木采伐林木许可证》)109.2亩,按地类分:有林地109.2亩,按林地类型种分:一般商品林地16.5亩,一般公益林92.7亩,滥伐林木总蓄积433立方。2021年7月5日,周某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周某兰于2022年8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结果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周某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周某兰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以及在法院退缴的一万元,共计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典型意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木是国家资源的一部分,我国对林木、森林资源的利用实施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采伐林木不仅要办理采伐许可证,还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时间、地点、范围、树种、采伐方式等内容进行采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并售卖,可能会触犯滥伐林木罪被追究法律责任。上述案件被告人就是超出许可范围滥伐树木,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当事人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希望广大群众树立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自觉呵护生态环境,采伐树木切莫贪图便利,任意而为。来源 | 环资庭编辑 | 李玉清初审 | 李辉品复审 | 李清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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